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什么奖励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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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北京,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会得到如下的奖励:
(1)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,奖励费自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。
(2)女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,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,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。
(3)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,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。
(4)独生子女父母,女方年满55周岁,男方年满60周岁的,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(5)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,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。农村安排宅基地,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。
(6)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。
(7)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,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,女方年满55周岁,男方年满60周岁的,所在区、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。
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胎的夫妇,只要书面表示放弃二胎指标,每人可以得到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参考法条: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。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会得到如下的奖励:
(1)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,奖励费自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。
(2)女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,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,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。
(3)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,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。
(4)独生子女父母,女方年满55周岁,男方年满60周岁的,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(5)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,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。农村安排宅基地,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。
(6)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。
(7)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,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,女方年满55周岁,男方年满60周岁的,所在区、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。
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胎的夫妇,只要书面表示放弃二胎指标,每人可以得到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参考法条: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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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07-07-09 查看次数:109
标签: 计划生育 夫妻 奖励 实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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